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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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828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9269.37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9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13.63元的利息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