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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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49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春市连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0元、被告***限负担2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给付原告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