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浙0604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杰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张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剩余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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