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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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危险驾驶罪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浙0604刑初50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杰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张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剩余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