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福建石狮农村合作银行 福建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商务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06480.12元及滞纳金(以人民币189624.6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每月2%标准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金额,加上以人民币206480.12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按照每月2%标准计算至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金额之和); 二、驳回原告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680元,由原告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9346元,被告福建省商务厅负担3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