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14381.74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合同号为8031120180029909《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三、被告***、***、***在继承借款人施星耀遗产范围内对施星耀所欠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合同号为8031120180029909《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4381.74元(暂算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该合同约定另计)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6元,减半收取27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合计470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继承施星耀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