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嵊州市创威织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创威织造有限公司应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扣减6.30元后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对嵊州市创威织造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18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8元,由被告嵊州市创威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