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024民初1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发回重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铑粉折价款182.8万元,并从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违约租金至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租赁铑粉协议》。约定:原告租给被告铑粉(规格铑含量99.95%)2000克。租期从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止,租金以2018年4月8日中国金属资讯网价确定单价为49.1万元/公斤,年息为14.4%计算。原告将租赁物铑粉交给了被告,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到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8日,中国金属资讯网价确定单价为78.25万元/公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分别折价返还原告***181万元;

二、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的铑粉租金(以15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4%计算);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即消灭,被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0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20年3月15日前直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自强

审 判 员  周 沁

人民陪审员  易建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昱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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