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024民初19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发回重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铑粉折价款182.8万元,并从2019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违约租金至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租赁铑粉协议》。约定:原告租给被告铑粉(规格铑含量99.95%)2000克。租期从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止,租金以2018年4月8日中国金属资讯网价确定单价为49.1万元/公斤,年息为14.4%计算。原告将租赁物铑粉交给了被告,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到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8日,中国金属资讯网价确定单价为78.25万元/公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分别折价返还原告***181万元; 二、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的铑粉租金(以15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4.4%计算);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即消灭,被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0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6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2020年3月15日前直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自强 审 判 员 周 沁 人民陪审员 易建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昱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