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 叙永县三生堂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叙永县三生堂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川滇黔现代公路物流港股份公司、***、李国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被查封、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