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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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4年1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清理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仍遗留在大光里×××院落中的物品; 三、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952149元; 四、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不予退还; 五、驳回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5元,由北京东方华太建筑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69元,由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