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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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民特208号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B栋403-A室。 法定代表人:叶磊,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壮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壮族,住***。 被申请人: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9号柳州中储物贸基地1号楼5-11(5-20)。 法定代表人:韦李成,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信泽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276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是否受理该案执行,进行了司法审查。 对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762号裁决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锦源 审判员陶世聪 审判员谢建华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通福 书记员张志荣 |
裁判日期 | 2019-06-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