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厦门鼎鼎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誉天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通过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开展的案涉交易无效;

二、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易损失31383.48元,并支付利息(以3138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元,由原告***负担1840元,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789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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