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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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1002民初1964号 原告:***,女,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现住庆城县。 被告:庆阳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思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现住庆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公司职工,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陶银先,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庆阳市西峰区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鑫、被告***、庆阳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02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10时23分,被告***驾驶甘M37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吴凤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驾驶甘M25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财产损失、鉴定费以上各项共计1169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01581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8414元。被告***承担2310元(已付15607.59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承担170元,原告***承担73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2019年8月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