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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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项,即“驳回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的钢材款941210.40元。”; 三、上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的钢材款46824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373元,由上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27元,被上诉人***、***负担924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3元,由上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