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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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宁明县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机械设备租金4万元; 二、由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宁明县鸿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机械设备损失费5万元。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