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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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357,43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被告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完毕“九鼎?蓝波湾”2幢1单元10楼4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且具备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条件后九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九鼎?蓝波湾”2幢1单元10楼4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