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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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18)川3225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960000元(大写:玖拾陆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补偿款960000元为基数,于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13445.00元,由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5.00元,由四川省九寨沟县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