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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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限***、***、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1月2日欠付的租金549044.80元”;“限***、***、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补交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日的租金1550552.53元”; 二、撤销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11月2日解除; 四、责令被上诉人***、***、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即四川省平昌县金佛·望江名都6幢1单元-1楼、-2楼,6幢辅楼-1楼房屋腾退返还给上诉人***、***; 五、被上诉人***、***、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照5968.91元/日的标准支付至案涉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 六、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59元,由***、***、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23500元,***、***负担282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59元,由***、***负担28259元,***、***、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2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