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650号

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住***。

投资人:朱珍才,厂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致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三剑

书记员张健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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