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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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650号 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住***。 投资人:朱珍才,厂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富顺县同兴实木拼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致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三剑 书记员张健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