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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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郫都区何氏顺鑫纺织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313号 原告:郫都区何氏顺鑫纺织品经营部,住***。 经营者:何雪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郫都区何氏顺鑫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2020年5月25日,原告郫都区何氏顺鑫纺织品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郫都区何氏顺鑫纺织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郫都区何氏顺鑫纺织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郭其祥 审判员刘波 审判员曾毅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珈良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