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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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宏盛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巴中市恩阳区凯莱酒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巴中宏盛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58088元。被上诉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上诉人巴中宏盛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审被告巴中宏盛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被上诉人巴中宏盛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