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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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C}案号:(2020)川0703民初1734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合计35736.9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合计4285.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