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金城.景和苑”项目A幢第三层1单元2号住房一套的产权转移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原告***应当予以协助);限被告南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南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4.00元,减半收取1922.00元,由被告南江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