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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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50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