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560835.1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7560835.1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11.5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6510.50元,由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5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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