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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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以浮动月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951%为标准进行计算;复利的计算方法为:以每季度应还而未还的利息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以浮动月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951%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截至2017年3月4日尚欠的利息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浮动月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2.9265%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截至2017年3月4日尚欠的利息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浮动月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2.9265%为标准进行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24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99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抵押权登记的抵押物即被告***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房屋(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南溪县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三、驳回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附后)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