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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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蒿坝支行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45.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