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夏市兴龙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临夏市兴龙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甘某支付拖欠的租金4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临夏市兴龙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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