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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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未归还的本金数额6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