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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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573号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廷平,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育全,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鑫慧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