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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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3882.39元,共计18882.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 二、原告***受伤后未纳入交强险限额的残疾赔偿金58420.61元、医疗费4510.9元(5306.93元-796.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护理费15957.61元、误工费384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3489.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直接向原告***赔付50%即61744.56元(123489.12元×50%); 三、原告***医疗费中的自费药796.03元,由原告***、被告***各自承担50%即398.01元; 四、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2600元,被告杨诚彬承担1300元,原告***承担1300元;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品迭后,扣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378.11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付76946.85元(18882.39元+61744.56元+1300元+398.01元-5378.1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3680.1元(5378.11元-1300元-398.01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原告***负担1125元,由被告***负担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