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偿还清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9,694.54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复息按月计收,费用即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