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
重庆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252.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以本金825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金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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