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29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住***。 负责人:王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罗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桂花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