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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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江县南江镇泰丰建筑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江县南江镇泰丰建筑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7524.43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江县南江镇泰丰建筑租赁站赔偿租赁物损失费18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0元,减半收取26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