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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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杨寿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