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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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78000元(利息截至2019年8月29日)并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结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月利率10.6874‰计算; 二、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被告***、***位于南江县房屋(南权字第6399号、南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债权; 三、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372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