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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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昌宽鸿钒钛开发试验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库房租金及押金(即库房水电保证金)共计2274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