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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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侯区鸿泰包装材料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侯区鸿泰包装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34089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侯区鸿泰包装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