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24民初1726号 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 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兴贤街60号。 负责人:杨天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锦,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 被告:***,女,生于1979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 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12日,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计1315元,由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负担。 审判员罗德忠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李洋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