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1民初1195号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住所地:南部县行政中心B路东侧。 负责人:孙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寅亮,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谢明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徐小芩(代)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