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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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恒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嘉峪关市恒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39769.4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976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1547.5元,邮寄费31元,共计1578.5元,由被告玉门市虞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