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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