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万和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130号

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丽

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万和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9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5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6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4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3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8日,住***。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7日,住***。

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和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人从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遂宁市丰发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海军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唐忠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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