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19)川33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提前完工奖励705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18)川330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126063.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5126063.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805669.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1805669.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198519.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2198519.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651588.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165158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459元,由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10元,由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10元,由康定榆林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1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