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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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自2019年8月5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20年2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不超过40万元);

三、***、***对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中商国开(成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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