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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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277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治国,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5。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钢,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 被告:宜宾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忠华。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杨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李皓琦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