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部县嘉禾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部县嘉禾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部县嘉禾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南部县嘉禾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对南部县嘉禾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