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敦化市立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343711.3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为807485.84元,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7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4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4000元,东山融丰食品有限公司、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泉丰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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