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新胜农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民终4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松科,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新胜农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新胜农资有限公司、***、***、***、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司英华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陈广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苏阳晶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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