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森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森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偿还垫款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6月19日利息217500元,罚息1129086元,复利559883.7元,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垫款本金984581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以担保金额4000万元为限),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森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1958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2308元,由被告广西森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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